4、长江河道管理处、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滁河工程管理处、水资源管理中心等局属单位,按各自管理范围,在受委托的执法权限内,组织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负责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5、局属单位水政监察大队,具体组织实施市水利局委托本单位的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执法巡查、督查,现场制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负责水事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罚)建议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执行;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后续监督检查;负责必要时实施简易程序的现场处罚和行政强制。
6、区(县)水利(务)局,负责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的各项职责;负责上级业务部门转来、委托、督办水事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并回复查处结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调查处理边界水事纠纷,落实处理结果。
(二)完善执法运行机制
1、明确领导与指导责任。区(县)水利(务)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水政监察、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按职责分工搞好业务指导。
2、理顺管理与执法关系。明确界定业务管理处(科)室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工作责任,完善许可、处罚告知和会办、会商制度,密切协调配合,确保管理规范有序,执法及时有力,服务保障到位。
3、明晰执法权力与执法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的决定权,属于市(区、县)水利(务)局,具体由所在支队、大队(综合执法机构)或有关部门行使;市、区(县)下属执法机构承担执法过程中的有关活动,并接受上级执法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4、抓好过渡期的执法工作。对尚没有集中的执法权力,明确执法部门、执法内容和执法责任,保证各项水行政执法得到落实,防止出现空档和行政不作为,确保执法工作全覆盖。
5、加强对水工程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督查。对管养分离、企业自管以及实行协管巡查的水利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明确发现和制止违章的职责和重大违章报告、查处方式与要求,确保监管到位。
(三)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相对人守法意识;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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