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目标:实现各项水行政执法权力相对集中、执法力量综合运用。
(2)近期目标
市水利局:将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管理,以及水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水政监察支队。
区(县)水利(务)局: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权相对集中,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利综合执法体系,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水利执法队伍,保证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推进综合执法,是水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既要用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向前推进,又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2)注重效能。通过推进综合执法,有效利用现有执法资源,优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3)责权一致。合理调整、划分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4)分类指导。区分局机关、局属单位、区(县)水利(务)局不同层次和各单位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自身特点的综合执法机制和执法模式。
(5)稳步推进。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借鉴和运用成功经验,积极而又稳妥地向前推进。
三、基本工作内容
(一)明确执法职责分工
1、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对市管及跨区域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与协调水事纠纷;依法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执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组织实施河湖防汛执法清障。
2、政策法规处,指导和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组织执法考核评议;参与重大案件会审,对支队拟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行政诉讼、行政应诉。
3、工程管理处(防办)、水资源处、农村水利处等部门,是市水利局承担涉水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向支队移交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协助支队认定违法事实,参与重大案件查处会商,协助责令管理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办有关批准手续,配合调处水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