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宁水政[2007]510号)
各区县发改、环保、国土、水利(务)局:
为巩固水土流失治理成果,防止和减少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联合发布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我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我市属低山丘陵地区,根据卫星遥感影像的解译,10米以上丘陵岗地面积达3836.2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8.21%。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1288.21平方公里,水土流量总量335.44万吨,轻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丘陵山区总面积的33.6%,因人为活动造成强度以上的水土流失量约占全市水土流失量的55.63%,有的甚至难以恢复,严重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各部门要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以小流域治理单元为主,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根据《南京市水土保持规划》,至2020年全市轻度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全面治理。必须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重点突出生态效益,注重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结构的最优化。
三、水土资源开发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已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要求,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小(一)型以上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