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理。
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拟出《水事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的建议。
2、会商。
(1)大队内部合议。由各管理处执法大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处理的合议意见。
(2)合议意见形成后,一般案件由管理处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会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界定)支队负责人和局法规处有关人员参加会商。会商应用书面形式形成案件处理的一致意见。对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由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结案;对依法需要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且处罚仅适用于警告、少量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的案件,由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结案;对依法需要接受罚款(不含少量)以上种类行政处罚的,依序报大队负责人、管理处分管领导和支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件调查材料、证据和拟制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呈批表》一起报送局法规处。局法规处有关办案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对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有其他瑕疵的案件,由支队或法规处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改正;对不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改正的案件,报请局领导审批决定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告知。立案单位送达告知。
(六)陈述申辩。支队(支队直接立案的由政法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由局法规处按照《
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组织听证。
(八)决定。支队会同有关管理处,根据案件调查材料、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等,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由大队承办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支队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法规处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按《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界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局领导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支队会同有关管理处根据集体讨论决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法规处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
(九)送达。
(十)执行。各管理处在收到代收罚款银行的到帐通知书(回执单)后,开具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和缴纳罚款计划,由有关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经支队和局法规处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