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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宁水政[2007]414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网上办理流程,强化各环节、各岗位职责,提升行政效能,结合阳光电子政务运行要求,拟定《南京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程序》,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程序

  2、南京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网上运行流程图(略)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南京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我局水行政处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两日内将水行政处罚资料和罚没票据等扫描上网。
  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
  (一)水上现场处理的案件在上岸之日起两日内将水行政处罚资料、罚没票据等扫描上网。
  (二)对扣押的非法采砂船只按一般程序处理。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
  (一)接案。执法人员获得案源信息后,应立即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先行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立案。执法人员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水事案件立案呈批表》,由水政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各管理处(目前指长江、滁河、秦淮河、水资源管理中心四个管理单位,暂不包括三汊河口闸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批立案。支队直接承办的案件由支队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批立案。案件一经立案,不得擅自撤案。对因证据不足、反映失实或其他原因不宜做出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撤案理由,报经大队负责人、管理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支队负责人批准撤案。
  (三)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勘验图、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取证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暂扣)等强制措施时由各管理处的水政大队负责人批准。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由各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对扣押(暂扣)物品的处理由各管理处水政大队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支队负责人审批决定。
  必要时可以由各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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