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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等六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管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利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效率、规范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和回避制度,依法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 水利局负责本单位有关听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要求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听证机关登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15人的,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民代表等参加。

  第九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本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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