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通过大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与部门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水利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水利秘密或者可能导致秘密被泄露的。
(三)尚未处理完结不便公开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给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的。
(五)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水利局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核制度。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由负责该事项的处室及时报送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
重大水利事项和信息的公开,须经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市水利局建立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对接到群众申请或咨询的处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属于本处室、本单位的事项;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负责引导或移交承办处室办理;对不属于本局职责的,应作好解释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或搪塞。
第十条 市水利局建立政务公开评议监督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公开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机关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局机关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处室、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全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