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职能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对所分管处室及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职能处室、各单位要主动认真清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五条 下列事项,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要求保密的外,原则上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市水利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水利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三)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条件、需提交材料的目录、程序和期限、准予许可决定、相关材料及效能建设、行风监督、执法监督投诉电话等。
(四)依法应由本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
(五)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及各部门的联系方式。
(六)本局信访组织领导机构、电话、联系方式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第六条 市水利局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方式为南京水利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各级各类档案室以及机关资料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一)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可在南京市公众信息网上对外发布。
(二)制订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制定过程中由主办处室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通过网上公布、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上述事项在呈报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局领导签批前,主办处室应附征求意见情况书面说明。如确属重大紧急事项而无法履行上述公开程序的,主办处室在呈报局领导审批时须书面说明原因。
(三)对出台的重大水利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消息,主动邀请新闻媒体监督执行落实情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四)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可面向社会举办咨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