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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等六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全局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条 审核的原则:

  1.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2.必须有利于群众真正享有对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3.必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

  4.必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5.必须是办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事机构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必须公开。

  第三条 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是政务公开的内容,都要经过审核机构的审理后方可公开,未经领导小组审核的内容不允许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第五条 对不经领导小组审议,自行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水利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推行、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公务活动过程中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利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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