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等六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或消极抵触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行,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授意、指使、怂恿下属人员阻碍政务公开,或者干扰监督检查、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局属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局属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