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全市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我局机关处室、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处室、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区分,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避重就轻,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三)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不按要求及时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