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