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水办[2007]373号)
局各直属单位、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工作目标的按期完成。现将《南京市水利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南京市水利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落实“五个服务”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有关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1、市委、市政府、省水利厅等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等;
3、局系统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4、局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要求调查处理、反馈结果的事项;
5、新闻媒体对我局工作的批评、建议;
6、重要来信、来访;
7、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及分工
局督查督办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局办公室配合。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确定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并向纪检监察室提供督查督办件;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的实施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本处室、本单位督查督办事项的处理工作。
三、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立项。局办公室负责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并将立项信息抄送纪检监察室;
2、交办。纪检监察室收到督办件后,对交办单位、承办单位、事由、交办日期、限办日期等事项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
3、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事项通知书后,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件的办理工作。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室沟通,并请办公室协调解决;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在二日内退回交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