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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水办[2007]374号)


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现将《南京市水利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南京市水利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凡产权属于南京市水利局,实物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均作为局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地、各类建筑物、未售家属住宅等。

  2)通用设备:包括空调器、水暖设备、保险柜等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用于防汛、水文等专业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包括轿车、客车、其它交通工具及配套设备。

  5)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电容器、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电器机械等其它电器设备。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有线、无线电话通信设备、传真机、复印机、电视机、录像及制作设备、音响设备、照像机、移动硬盘、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8)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沙发、会议室家俱等。

  9)其它: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物品。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登记、定期盘点、清理核对等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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