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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5.5.3 投标单位在报名时一般应提交以下资料:

  a 南京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报名表(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免费索取或报名时提供);

  b 资质证书 (副本原件);

  c 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

  d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复印件一份及副本原件核对);

  e 介绍信(原件);

  f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g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核对)。

  5.5.4 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内,参加每个工程项目报名且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含3家);如不足3家,招标人应向市水招办申请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5.6 资格审查:

  5.6.1 招标人对登记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5.6.2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进行确认。

  5.7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5.7.1招标人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预备会,投标单位应准时出席;

  5.7.2 招标人组织招投标预备会,发售招标文件;项目法人可派员参加。

  5.8 现场勘察、招投标答疑会

  5.8.1 招标人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项目法人应派员参加;

  5.8.2 招标人应会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单位,组织招标答疑会。

  5.9 标底编制

  5.9.1 招标人可设标底,作为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一个参考价;

  5.9.2 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编制标底人员必须是招标人或者有资质的咨询、监理、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持证造价专业人员;并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规定办理;

  5.9.3 标底在开标前须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5.9.4 评标设有标底的宜采用复合标底作为评标标底,权重系数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

  5.10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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