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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废止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水基[2007]34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施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1 招标范围

  1.1 凡本市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无论投资来源何处)的水利工程(农水补助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施工招标投标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1.2 凡本市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农水补助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2 招标条件

  2.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已获批准;

  2.2 工程设计文件已经完成(或能满足开工条件);

  2.3 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4 项目法人机构已确定;

  2.5 已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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