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的成果为施工图审查报告(纪要),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纪要),对施工图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第十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使用,工程不得开工。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时,一并上报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纪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经批准后方可开工。经批准,在工程开工后分批提供的施工图,仍需经由审查,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否则,不得使用。
第六章 施工准备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办理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第七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非水利行业涉水工程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时,要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图的会审,会审通过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施工单位接到工程开工令后,即正式开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