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第八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要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十条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一般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审批主体审批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是对初步设计拟定的各项建筑物,进一步补充计算分析和试验研究,深入细致地落实工程建设的技术措施,提出建筑物尺寸、布置、施工和设备制造、安装的详图、文字说明,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作为预算包干、工程结算的依据。初步设计经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均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