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07]343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提高我市水利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兴建的所有防洪、除涝、蓄水、灌溉、供水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第五条 下列项目必须单独编报项目建议书:
市以上立项的,并且市以上补助经费达200万元的单项工程;
其他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