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项目需要实行分包实施时,其分包企业也必须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地来宁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参与水利建设的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市水利局初审后报省水利厅审批。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市水利局审批。区县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由区县水利(务)局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请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有效。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由调整后的项目法人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