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07]342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县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投资和工期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