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影响重要结构部位安全等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安全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对参与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第五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素质,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影响重要结构部位质量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六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第六十二条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应当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当有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二)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