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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投资、质量、工期实行全过程监理;重点抓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全面、适时的控制。

  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以保证质量,控制造价。

  第四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技术文件、竣工决算、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申办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第五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资采购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对参与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质量监督项目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巡回监督方式。

  第五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素质,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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