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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应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消除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通过竞争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参与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南京市政府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南京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中标单位不符合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50万以下工程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直接选定参建单位。

第五章 开工报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申请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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