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下达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负责管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组建项目法人方案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主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专职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类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
(四)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全市重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