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07]341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水利工程经批准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要按照批准权限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