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及防汛抗旱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水管[2007]316号)
局属各水管单位、各区县水利(务)局:
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均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维修和防汛防旱项目的投入,包括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包括中央和省级)、省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省级防汛急办经费、省级度汛应急经费、市级防汛急办经费、市级维修经费等。这些经费为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抗旱减灾效益的发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防汛抗旱等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实施质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现就有关项目管理提出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
1、申报依据及范围:《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农[2006]30号)、《江苏省级防汛岁修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水财[1997]08号、苏财农[1997]38号)、《南京市市级水利工程巡查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宁水管[2006]216号、宁财农[2006]591号)、《南京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办法》(宁水管[2007]139号)、《省级水利工程维修等经费申报指南》(苏财农[2006]31号)。所有项目应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申报范围进行申报。
2、申报程序:各单位在查清工程状况和确定工程工作量的基础上,按照各级文件明确的各项经费使用范围和申请格式,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项目。项目一经审批下达,不得调整。
二、项目审批
项目审批实施分级管理原则。项目下达后,各单位首先应编制详实的项目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原则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水利部门审批,并报市水利局备案;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市水利部门审批,其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点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
三、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实施,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所有项目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应向我局书面报告情况。施工单位的选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比较,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资信和经验的施工单位;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内容应包含承包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工期和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和规定,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同时,各单位要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进度管理。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进度的统计工作,按照市下达项目和所附表式每月10日将项目实施的进度情况报送我局,进度统计表要上报电子版。请将统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8月30日前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