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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要实行概算控制,预算管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重复开支财政预算中已安排的人员经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支出按规定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加强未完工程和费用核算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金额较大的未完

  单项工程完成后应单独编制财务竣工决算,并安排审计。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六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建后,建设单位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在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前,应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主持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务部门预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工期较长,单项工程较多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先行办理实物移交,竣工验收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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