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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水财[2007]310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水利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现将《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设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或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

  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财务核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水利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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