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审计活动时,可抽调或临时聘请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上述人员在承担审计工作任务时,要按照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履行审计人员的责任。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1、专项资金审计。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市下达的局直属单位各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包括防汛、岁修、抗旱、水政、水资源、水利建设资金等。
2、财务收支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局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局直属单位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为主,逢离必审”的制度。
4、水利建设项目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设计概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前期工作审计和工程建设、管理过程审计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阶段审计。
5、跟踪审计。对局直属单位重要经济事项或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
6、对局系统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监督制止决定;
5、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等予以暂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