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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水财[2007]309号)


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水利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南京市水利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审计法》、《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和《南京市政府投资顶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l、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局党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内部审计部门在局党组领导下,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内部审计队伍的培训教育。

  3、经济业务事项较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局直属单位应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含与财务部门合署)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4、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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