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水资[2007]308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市水费处: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水资[2007] 3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 )字〔 〕第 号”中,( )中填写市、县(区)名称,如(南京)、(江宁);〔 〕中填写年份,如〔2007〕;编号“第 号”统一为“A(或B)+八位数”,“A”代表地表水,“B”表示地下水;“八位数”中前二位为地级市代码,第三位、第四位为地级市所辖县(区)代码,后四位取水许可证编号。编号不分年份,每个取水许可证一个编号。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后,换发新证,除年份变化外,其他均不变。市、县(区)代码与江苏省行政区编码(见水资源管理手册第297页)一致。各县(区)取水许可证号码应连续编号,不要间断,以便于统计。
二、在换证过程中要按照《关于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苏水资〔2006〕43号)的要求,进一步核实各取水单位的用水情况和退水情况,做到“五个明确”。换证结束后,要进行汇总,并报我局,由我局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按取水许可权限,省水利厅已审批的取水项目,其换发发证工作由我局发放。我局已审批的地表水取水项目(不含在长江取水),其换发发证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