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以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市水利局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南京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投诉处理规定
一、为切实切实履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局行政执法责任投诉中心设在纪检室。职责:
1、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方面的投诉;
2、组织调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受理对局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处理不服的申诉;
4、协助政法处,督促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所管辖的水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三、局行政执法责任投诉中心,可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处室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2、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处室和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3、配合政法处,责成纠正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4、要求有错误的单位、处室和人个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对其以通报批评、戒勉、认定有效投诉、责令整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四、投诉件受理
1、局行政执法责任投诉中心受理领导批办件、来访、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诉;
2、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引导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3、对于一般投诉件,直接提出办理意见;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投诉,请示领导后办理。
五、投诉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