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
南京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南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水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根据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将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罚款幅度原则划分如下:
(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为较小数额的警告和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严重水事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实施按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对于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二)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比例进行划分,原则上划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30%以下)、一般数额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30%-70%)、较大数额的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70%以上)三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