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住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可以告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每日3%罚款的规定;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依法经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
(五)送达执行阶段
1、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在案卷中有相应的记载;
2、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3、没收财物的应有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审批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六)备案阶段
根据市政府规定的重大处罚案件备案规定,将符合的行政处罚案卷送市法制办备案。
(七)档案
1、一案一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案卷封面;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规则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