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政领导交办或者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其它渠道发现的错误行政行为。
第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内部批评教育;
(二)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情节较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同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的,扣发责任人岗位责任奖;并同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调离该执法岗位;
(四)属于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而造成的执法过错,且情节恶劣、损失和影响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对其扣发十二个月的职务工资,同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直接行政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二)审核人的主观错误导致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审核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共同过错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应根据情况区分各自责任;
(五)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错误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决定,监察室会同人事处负责处分决定的下达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南京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规则
为加强对全市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为的检查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公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一、基础规则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水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南京市水政监察支队、市属河道管理处作为受市水利局委托的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水利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