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宁水政[2007]236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河道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市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京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南京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投诉处理规定》、《南京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南京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规则》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效制止、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追究,是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含受委托的具体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权限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不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案件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或不当的;
(六)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七)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办理,却以种种借口拖延刁难的,或不予办理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九)利用职务,徇私舞弊的;
(十)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对行政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在案件的审理、复议中发现的;
(二)通过专门的执法检查发现的;
(三)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