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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第八条 从事禁采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在基地工作时应着制式服装,执法中还应佩戴制式头盔;严禁制服与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当佩戴制式头盔对相对人开始调查时,应先敬举手礼;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当起立。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需要进入被调查人的居所 、工作场所时 ,应先打招呼。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不得损坏他人财物。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和规范的文字。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不得随意裁量,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五要”:

  (一)执法行动要服从指挥;

  (二)现场执法要主动亮证;

  (三)调查取证要双人同行;

  (四)当场处罚要票据规范;

  (五)罚没收入要罚缴分离。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舞弊;

  (二)不准吃拿卡要;

  (三)不准恐吓威胁;

  (四)不准打人骂人;

  (五)不准泄露秘密;

  (六)不准知情不报;

  (七)不准酒后执法

  (八)不准参与赌博

  (九)不准影响团结

  (十)不准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不得将证件、制服等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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