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第八条 从事禁采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在基地工作时应着制式服装,执法中还应佩戴制式头盔;严禁制服与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当佩戴制式头盔对相对人开始调查时,应先敬举手礼;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当起立。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需要进入被调查人的居所 、工作场所时 ,应先打招呼。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不得损坏他人财物。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和规范的文字。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不得随意裁量,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五要”:
(一)执法行动要服从指挥;
(二)现场执法要主动亮证;
(三)调查取证要双人同行;
(四)当场处罚要票据规范;
(五)罚没收入要罚缴分离。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舞弊;
(二)不准吃拿卡要;
(三)不准恐吓威胁;
(四)不准打人骂人;
(五)不准泄露秘密;
(六)不准知情不报;
(七)不准酒后执法
(八)不准参与赌博
(九)不准影响团结
(十)不准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不得将证件、制服等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