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宁水政[2007]179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全市作风建设大会、全市水利局长会议和全局系统作风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形象,经研究决定,将《南京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 京 市 水 利 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水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程序规范、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由国家水利部统一监制、省水利厅发放的《水政监察证》。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使用下列规范用语:
(一)执法开始时:
“我们是某某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等。
(二)执法过程中: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您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法第某条某款,应接受下列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您对我们的处理决定认为不妥,可以向某某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票据,请收好”;“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等。
(三)执法结束时:
“感谢您的配合”等。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禁止使用不文明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