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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科[2003]118号)


各区县科技局:
  为鼓励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总量及规模,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原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南京市民营业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1、 各区县科技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认定工作。
  2、 根据《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附件一)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和铜牌,有效期两年。
  4、 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5、 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资格认定。
  6、 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企业联络员工作体系,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及动态,并认真做好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7、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不定期了解情况。
  希望各区县科技局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与民营科技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的意识,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共同做好民营科技认定工作。

  附件一: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
  附件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附件三: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季报表(略)

  二○○三年六月十日

  附件一:
  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

  根据《南京市加速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2000年市政府181号令)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
  (一) 本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的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业务;
  (三)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企业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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