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茶叶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质技监函〔2008〕16号)
各分局、县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结合市局党组“服务在质监”作风建设要求,让广大市民买的放心、吃的安全、用的可靠,根据《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要求,在今年春茶上市期间,决定对茶叶产品质量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对象为全市所有茶叶生产加工企业。
二、检查方式
各区县局对辖区内所有茶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巡查。市质检院同时开展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巡查和抽样同时进入企业,同时完成。区县局和市质检院应相互协调一致,区县局为主导,质检院配合。
三、关于巡查
巡查应注重质量和效果,善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并督促企业改正问题。巡查过程中发现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由有执法资质的人员按办案程序处理。
四、关于检验
(一)检验依据
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为依据,检验项目为检验项目表中监督检验项目。
(二)抽样
每企业抽取1批次产品,不得超范围抽样,所有样品一律由抽样人员自行带回。在抽样的同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可靠,特别对抽样基数应现场查实台帐并请企业核实盖章。
(三)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为市产品质量专项检查。
(四)判定
判定结论应统一分为三部分,即实物质量、标识质量和综合检验结论。实物质量或标识质量任一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综合检验结论即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
(五)检验费用
本次产品抽检不向企业收费,由市局在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
五、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
本次专项检查于4月20日结束。区县局应于4月20日前将巡查工作总结报市局食品处,质检院将检验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小结报市局监督处,若出现检验不合格,应于次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市局监督处。
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