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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技术开发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申请单位能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基本设施;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关鉴定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资信证明、相关个人材料等)。
  第七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软件办。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研究确定后下达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核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单位应在专项资金申请批准之日起15天内与市软件办签订软件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及用款协议书;
  (二)对审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协议核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期上报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因故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完成或需对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软件办,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计划进度实施,截留、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财务决算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承担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两周内,向市软件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著作权或专利证书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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