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根据《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由市软件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回收款以及其它渠道筹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以无偿拨款的方式支持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攻关和产业化项目;
(二)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资助;
(四)软件评测与质量监督、软件工程质量认证及人才培训、软件行业统计等服务体系建设;
(五)与软件研发与产业化有关的其它专项活动等。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纳税、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上述企业与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二)申请单位须为经省认定的软件企业或经市认定的骨干软件企业(从事核心软件技术开发的申请单位,不受此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