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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研发机构中在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科技人员,可按照南京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第二十三条 研发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因私出国或前往港澳地区进行科研、考察、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国(境)证照。
  第二十四条 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符合《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宁科[2002]62号)的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的研发机构,可优先推荐其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市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宁政发[2001]144号)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鼓励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其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开展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研发机构在宁申请国内外专利,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重大发明专利可视同鉴定,可参加“南京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奖。
  第二十九条 鼓励研发机构与南京地区现有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也可独立申请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立项,并给予科技经费的支持。
  第三十条 研发机构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可纳入《南京市中青年行业技术与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计划,对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的支持。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南京市科技功臣”的表彰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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