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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含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机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办理具体手续。政策兑现跨年度执行,研发机构在办理时需要提供纳税情况表及具体税单。
  第十六条 政策兑现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执行。实行新的市区财政体制范围的江南八区和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先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应由相关区负担的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予以扣回。
  第十七条 研发机构聘用的外地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不转移人事关系的,按宁人字[2002]149号文要求,在聘用期内,其本人及配偶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其子女入学可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对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签定3年以上聘用服务协议,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人事、公安部门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中聘用的外地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流动原因而辞职、辞退或带来人事关系上其他问题的,可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妥善处理,办理调动或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来宁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在宁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条 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根据宁政发[2001]133号文规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和学位、职称证书等材料,由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情况为其未成年子女(限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学校或幼儿园入学、入托。有关单位按政府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凡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其子女在参加本市中考录取时可提高1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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