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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组织在宁研发机构的资质复核;
  3、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颁发《南京市科技研发机构证书》。
  第七条 申请研发机构确认,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一份《南京市科技研发机构确认申请表》和一份附件。附件包括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机构章程;
  3、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4、当年的财务报表;
  5、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已确认的研发机构凭《南京市科技研发机构证书》享受《意见》的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对已确认的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从事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在100万元以上);
  (三)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60%;
  (四)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
  第十条 研发机构在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提供的法定资料齐全,可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支持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的财政拨款,若税法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中的各类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第十三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研发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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