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科[2003]209号)
各区县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02]278号),现将《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政发[2002]278号《市政府关于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并经确认备案的科技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县的有关政府部门在研发机构注册过程中,实行行政管理“零收费”。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可以受理外商投资的研发机构的设立申请,并转报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县外经贸局收到外商设立研发机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收到外商投资的研发机构的设立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外经贸厅审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中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设立非外商投资的研发机构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科技局确认备案。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宁设立的研发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注册中,工商行政管理不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机构的资质确认备案、复核。其职责是:
1、受理在宁设立的研发机构的资质确认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