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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宁水政[2007]84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工程水费处: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水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实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该部《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随着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被大量消耗,废、污水大量排放,带来了水污染和水环境问题。目前,我市已不存在一类水,二、三类水也只限于少数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逐步显现。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制定了“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发展方针,提出了新时期水资源保护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条例》适应我市水资源管理现状,吸收了我市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把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市的治水方针、政策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突出了水功能区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明确了各涉水部门的监督职责。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从水资源保护的实际出发,从维护法规严肃性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以水资源保护性的开发利用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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