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招标依法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招标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并报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项,遵从国家、自治区及有关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