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所包含的各领域计划专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定下达四项基本程序。
第八条 指南发布
指导性计划指南与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为同一指南,不另行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
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申报方式分为两类:
(一)集中申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预算项目申报期,同为年度指导性计划项目申报期,统一申报,统一受理;
(二)日常申报。在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预算项目申报期外新发生,且符合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的,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十条 立项审查
(一)集中申报的项目,按计划专项类别,由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标准,负责形式审查,重大项目提交专家咨询论证;
(二)日常申报的项目,按项目类别,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标准,负责形式审查,重大项目建议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专家咨询论证活动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保证咨询论证的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审定下达
(一)根据形式审查或专家咨询论证情况,由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在分管局长领导下,提出指导性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提交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综合;
(二)综合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审定意见,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各相关业务处室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并形成计划文件下达。
第十二条 集中申报受理的项目,每年初作为第一批指导性计划编制下达。日常申报受理的项目,按月办理,视项目数量多少,编制计划下达或行文批复。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根据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文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目标、任务和进度等进行统一管理。